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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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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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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工程比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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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6月12日,在咨询“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问题”时,收到答复“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项目。”想咨询下如果采购小额工程或工程配套服务,采用比选方式,是否属于法定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严格遵循《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规定取消投标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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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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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98****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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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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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请结合采购主体、采购标的所属品目、采购金额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