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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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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类型: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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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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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废标或评分条款的情况下,请问评审时是否可以引用“需符合行业规范”的笼统表述,认定如工程或财务审计报告不签署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名字,不签署日期等方面为不得分项或废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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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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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3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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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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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强调:“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均规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标”属于违法行为,评审意见无效,甚至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