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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购决[2021]7号

发布时间: 2021-04-12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ZJZCFS-(2021)商字第0021           

二、项目名称:   2021年新区购买第三方刻制印章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镇江精速刻字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市古更楼巷28103           

被投诉人: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地  址:镇江新区赵声路398

相关供应商:镇江新区平昌方正刻字社

地  址:镇江新区赵声路398号圌心大厦3A230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镇江精速刻字有限公司认为其参加的2021年新区购买第三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编号:ZJZCFS-(2021)商字第0021】”采购项目存在评审不公正的问题,向江苏初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3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平昌方正刻字社从领取刻章营业执照到领取公章刻字许可证的间隔时间较短,从事刻制公章业务不满20日,磋商小组却在评审过程中予以其高分,评审不公正,要求公布评标评分。

投诉事项2:磋商小组无视其余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资质与水平,打分不公正,有作弊之嫌。

(二)投诉请求:

取消平昌方正刻字社的响应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     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清理范围;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中“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约定“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资质……”。经核查,磋商文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的时限,成交供应商平昌方正刻字社的磋商响应文件按要求提供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颁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证明材料,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诸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其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为有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约定的评分因素对其“报价”、“技术响应”和“售后服务承诺”等进行评价,给出相应分值,磋商活动结束后,江苏初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供应商宣读了“有效响应文件”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与排名,符合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活动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中“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约定,供应商应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共有六家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磋商小组对六家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镇江华艺雕刻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新区丁岗精致刻字社、镇江新区丁岗永平刻字社、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刻字社四家供应商均未按要求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相关材料,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符合规定。磋商小组对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2家供应商(镇江精速刻字有限公司和镇江新区平昌方正刻字社)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继续进行评审,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镇江新区平昌方正刻字社)为成交供应商,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审查过程中,未发现磋商小组有“打分”不公正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补充事宜:无

 

镇江市财政局

202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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