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购决[2021]5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购决[2021]5号
一、项目编号: ZJZCFS-(2020)商字第0579号
二、项目名称: 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华立得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J4栋
被投诉人1:镇江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
地 址:镇江市运河路100号
被投诉人2:镇江市人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镇江市运河路100号
相关供应商:镇江万邦光电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韦岗街道创业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华立得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其参加的“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CFS-(2020)商字第0579号】采购活动存在“成交供应商未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所投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等问题,向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 2021年1月2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
一、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未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所投产品均未注明产地,部分产品未注明品牌或型号。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变压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
(二)投诉请求:
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审查:
本次采购项目为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屏采购,主要产品为LED显示屏采购,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必须明确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响应文件做未响应磋商文件处理”。对于投诉人投诉的万邦所投产品“均未注明产地”和“控制系统的视频处理器、分控卡,音响系统的功放、音响和主控电脑等产品未注明型号或品牌”的问题,经核查,磋商小组认为,本采购项目主要产品为LED大屏,本次采购活动中,成交供应商镇江万邦广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所投LED大屏为“筑影”牌、型号为“P1.86”显示屏 ,所投大屏明确了品牌与型号,能通过所投大屏的品牌与型号,确定大屏产地;部分非主要产品如音响系统、主控电脑等虽未注明产地、型号或品牌,但其磋商响应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均符合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磋商小组认为万邦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为有效响应文件。我局认为,未明确所投产品产地、品牌、型号等信息,是“可能”而不是“一定”导致响应文件被作为未响应磋商文件处理的情形,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对万邦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了审查,确定其为有效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审查:
我国强制性产品实行目录管理,我局经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2020年第18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公告中未见“变压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称,本次采购需求中“变压器”即为“开关电源”(行业内两种称呼通用)。经核查,万邦所投“开关电源”为“创联牌A-200-5”。调查取证期间,万邦按要求向我局提供了所投“开关电源”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证明材料(证书编号:2018010907044199),我局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输入该证书编号查询结果显示“有效”。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202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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