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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镇徒财购决[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2-05

镇江市丹徒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徒财购决[2021]1


投诉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1764E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投诉人: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323828208A;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3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尚文静

投诉人因对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本机关审查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投诉人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上述两单位分别于2020年12月252020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称:“1、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而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对此虚假资料进行核查验证。2、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权。该侵权行为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1、请招标代理机构对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所投的相关核心产品资料向设备生产商进行验证并取得原厂商的书面答复。请求2:根据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既成事实,请求取消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为支持投诉人的诉求,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投诉书》、《制造商声明函》、《制造商资格声明》、《声明函》以及项目邮箱求证记录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答复称针对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做出明确说明,我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核查,经过比对核查我公司未发现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佐证资料有伪造、变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2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应作为本次投诉事项。”为支持其答复,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表等证据材料。

经调查查明: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受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的委托代理“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丹徒区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JZCGS - (2020)公字第0461号]以下简称“该项目”2020年10月13日,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了该项目的采购公告,2020年10月23日,发布了采购更正公告,2020年10月28日,发布了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2020年11月13日,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镇江市丹徒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开标、评标活动,2020年11月17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中标单位为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7日,该项目投标单位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质疑函》,2020年11月26日,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针对上述《质疑函》作出了《质疑回复函》。2020年12月14日,因不服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回复,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镇江市丹徒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起投诉,并递交了《投诉书》。通过调查取证,案件已经终结。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违反了本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违反了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或镇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江市丹徒区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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