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购决[2021]4号
一、项目编号: ZJZCFS-(2020)公字第0576号
二、项目名称: 镇江心湖高级中学校园文化打造制作及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句容市星月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188号容酒厂门市星月恒辉
被投诉人1: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市润州花园二区9栋102室
被投诉人2:镇江心湖高级中学
地 址:镇江新区周章路168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鼎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新区金港大道129号大港体育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句容市星月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参加的“镇江心湖高级中学校园文化打造制作及安装【项目编号:ZJZCFS-(2020)公字第0576号】”采购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区别对待、未现场公布评标排名和得分情况、样品评审缺乏具体参数标准、评审总得分未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计算等问题,向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一、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和标准要求“所有证明材料携带原件备查”,代理机构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评标过程中要求在开标前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后在质疑函回复中解释为“携带原件备查是指在评审过程中根据评委的评审需要进行核查”,涉嫌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供应商区别对待。
投诉事项2:在评审结束后,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只公布了中标单位,在其余供应商极力要求下才公布得分与排名情况,代理机构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此举有不妥之处。
投诉事项3:关于样品部分未列出样品评审的具体量化比较参数,在样品评审时有无统一量化评审标准,要求核查评标委员会。
投诉事项4:评标总得分计算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执行。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结果,重新核定评审得分,公布得分及排名情况,重新确定中标人。
二、 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审查: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之“案例评价”约定“……所有证明材料携带原件备查”。评委会认为,该条款未明确指出不带原件不得分,在评标过程中,各投标文件中案例评价相关的内容清晰,评审现场未对任何一家投标单位进行原件核查;我局认为,评委会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对原件进行检查,这一行为并无过错过失。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依据“评标办法和标准”的“案例评价”约定,给出了相应分值,我局未发现对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供应商区别对待的事实。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经核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束后口头告知了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名,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江苏省财政厅指定媒体“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符合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审查: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部分对样品的材质、尺寸、主要要求等技术参数作了描述,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样品部分有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参数指标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所提供样品评价打分,符合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审查:
经核查,质疑函中质疑事项4表述“……我公司价格部分领先……不可能超过我公司得分”,投诉书投诉事项4为“评标总得分计算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执行”,投诉书中提起的该投诉事项,事先未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内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镇江市财政局
2021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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