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购决[2021]1号
一、项目编号:ZJZC-(2020)公字第0055号
二、项目名称:镇江市残疾人就业托养中心残疾人托养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镇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9号(鑫鼎茂工业园区1号厂房)
被投诉人:镇江市残疾人就业托养中心
地 址: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大西湾200号(市残疾人托养中心)
相关供应商: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
地 址:镇江市南徐大道西延段23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其参加的“镇江市残疾人就业托养中心残疾人托养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JZC-(2020)公字第0055号】”采购项目拟中标供应商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存在“地点造假”“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后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一、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地点造假,投标文件地址为“镇江市南徐大道西延段233号”,该地址为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在地,非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办公场所。
投诉事项2: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2017年8月“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购买托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ZCFS-(2017)公字第0037号】”招标文件中要求“……托养服务机构至少应配备管理人员、辅导老师、护理人员等 25 名管理、服务人员;管服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 1:4……”。而目前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正式工作人员不足10人,不具有履行专业服务的能力,属重大违法行为。
(二)投诉请求:
取消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的投标权利,取消本次中标结果。
二、 审查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审查:
经审查,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投标文件提供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镇江市南徐大道西延段233号”,登记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我局未发现《登记证书》造假的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审查:
经审查,开评标现场,该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按规定对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实时信用情况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信用查询,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情况说明中称,“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购买托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ZCFS-(2017)公字第0037号】”招标文件中未对正式工作人员人数作要求,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常年参保人员、长期用工不参保和短期兼职人员、志愿者总人数动态不低于28人,并认为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遵照招标文件约定,完成各项工作,较好完成托养任务;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我局也没有收到投诉人镇江冈山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镇江市家家乐助残助老服务中心参加该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事实依据,故该投诉事项缺少实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镇江市财政局
2021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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