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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0〕04号)

发布时间: 2020-11-27
 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0〕04号)
 

投诉人:江苏新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熟市莫城纬二路18号

邮编:215500

法定代表人:詹建兵

委托代理人:孙小川

联系电话:15151549405

被投诉人:扬州高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所在地址:高邮市卸甲镇金港村 

邮编:225600

联系电话:15862898733

投诉人江苏新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扬州高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扬州高邮农科园区科技服务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YHKG-202001)的投诉,本局已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 投诉内容

1、本项目开标流程不符合招标法,并未检查参与投标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检验报告和产品环保论证均需提供原件备查,中标单位在开标当日并未提供。

3、招标文件要求:未提供样品、未按招标要求制作或提供样品种类数量不全的不得分。样品会议椅要求扶手及脚架采用白蜡木,浅黄胡桃水性漆。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本项材质要求。

4、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模糊不清,并未说明为什么不检查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也未说明中标单位样品得分情况。回复过于简单,应付,对于本次招标是否公正产生怀疑。

(二)投诉请求

1、因未核查身份证原件,发现部分供应商授权人姓名与实际参与的人不相符。

2、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有原件开标现场查验,不提供不得分。”故必须携带原件备查,这是评委核查资质真实性的途径,不然就有资质造假嫌疑,是不公平对待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行为。

3、请公布所有投标供应商样品得分情况。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未发现投诉的相关事实,投诉人也未提供与其投诉内容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我局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邮市人民政府或扬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邮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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