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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0〕2号)

发布时间: 2020-08-04
 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0〕2号)

 

  

    投诉人:北京六合八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号院内6号楼(北)四层404-11

  邮编:100084

  法定代表人:王敏

  联系电话:13718716593

  授权代表:王敏

  联系电话:13718716593

  被投诉人:高邮市商务局

  所在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89号城市商务大厦13层

  邮编:225600

  联系人:姚科长

  联系电话:0514—84614680

  投诉人北京六合八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高邮市商务局组织的高邮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YZCG—202007)的投诉,本局已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高邮市商务局的《质疑答复函》不完整。

  2、质疑答复2的内容:“企业荣誉”评审标准修改后不合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1、取消“企业荣誉”评分标准。

  2、请求将开标日期按法律规定顺延。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1、投诉人在在投诉中称:高邮市商务局的《质疑答复函》不完整。质疑答复函第二页第(四)部分:(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无具体内容;第三页直接变为(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缺少第(五)部分。

  投诉2、投诉人在在投诉书中称:“企业荣誉”评审标准修改为“省级及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电子商务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得6分。投标单位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未提供原件不得分。”此标准不合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与信息化司网站公布的信息,2017年商务部公布了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后停止了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以此项评分标准对于之前未来得及申报该项认定的企业和这之后进入电商行业的企业不公平,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电子商务众创空间试点单位是江苏省商务厅开展的地方认定事项,并非全国认定事项,有明显区域性和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经审查,投诉事项1,高邮市商务局的《质疑答复函》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不够严谨,内容确为不完整。

  投诉事项2,经与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咨询,2019年商务部暂停了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但未明文取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也未停止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电子商务众创空间试点单位是江苏省商务厅开展的地方认定事项,具有区域性, 采购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删除该部分要求,删除后依法应当进行公告,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高邮市商务局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邮市人民政府或扬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邮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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