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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扬江财购[2020]62号)

发布时间: 2020-03-2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

委托代理人:高顺明

被投诉人1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金山路115-6号大楼15层

被投诉人2:江都区2020-2022年度县道公路绿化养护工程相关评审专家

 

投诉人江苏吉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苏盛公司”)代理江都区2020-2022年度县道公路绿化养护工程项目编号:JDHRSS-2019FS051)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局于202012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时,投诉人“技术力量(17分)”没有给予得分。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32页“技术力量(17分)”,要求“所有投入本养护项目的人员均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职工缴纳2019年6月-11月养老保险的证明,开标时提供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原件,无原件不得分”。投诉人认为其提供了人员证书、2019年6月-11月企业征缴结算表、保险人员缴费基数表(复印件及原件),且所投入的人员均在参保人员名单中,足以证明企业在2019年6月-11月为投入的养护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完全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得分应为满分。

投诉人认为,该技术力量评标分值属于客观分评分项,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的除外项之内,也即,涉及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重新组织评审。

(二)投诉请求

请求就“技术力量(17分)”重新评审,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给予得分。

二、审查情况

20191216日,华瑞苏盛公司同时在省、市、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项目的采购公告,并于12月27日组织了该项目的专家评审20191227日,吉达公司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32页“技术力量(17分)”一项没有给予得分情况华瑞苏盛公司提出了书面质疑,经采购人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与华瑞苏盛公司共同核查,202012日对质疑作出了书面答复。吉达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12日投诉至本局。依法受理后1月3日前往华瑞苏盛公司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开评标记录(包括视频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并组织该项目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投诉事项。根据书面审查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该项目评标办法32页“技术力量(17分)”,要求“所有投入本养护项目的人员均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职工缴纳2019年6月-11月养老保险的证明,开标时提供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原件,无原件不得分”。虽然吉达公司提供的《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缴费截止时间显示到2019年10月份,但该证明备注中明确:张家港市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到账处理后延一个月。经与张家港市财政和社保部门电话确认并查阅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办法的通知》(张劳社(2007)71号)文件,张家港市确为上述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办法。同时吉达公司提供了2019年6-11月份《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表》和《社会保险费电子缴款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一致,且所有投入本项目人员均在《张家港市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基数表》中,以上证明材料均有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盖章和税务部门电子缴款专用章,基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局认为以上材料可以间接证明吉达公司为投入本项目人员缴纳了2019年6-11月份社会保险费。

针对投诉请求,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局先后两次要求华瑞苏盛公司组织本项目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投诉事项,并就该项评分进行重新认定,5名评委坚持原评审意见,均认为吉达公司提供的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明确显示企业为项目投入人员缴纳了2019年11月养老保险。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对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及出具的意见,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吉达公司投诉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成交结果无效。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或扬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江都区财政局

                            2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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