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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扬财购决〔2020〕3号)

发布时间: 2020-02-19
 投诉人: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

法定代表人:吴金中

被投诉人1:扬州市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万福路99

法定代表人:李继业

 

投诉人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人扬州市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扬州市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大剧院舞台音响、舞台灯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ZZCG-201929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已于20201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

法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供应商需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存在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此其就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为虚假的,其不具备参加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二)投诉请求

请扬州市财政局撤销上海永加公司的中标资格,责令扬州市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扬州市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大剧院舞台音响、舞台灯光设备采购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19118日,采购人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1213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191224日,采购人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19日向本局寄送投诉书,本局现对相关情况审查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投诉中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和我单位网络查询,中标供应商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二审《刑事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191225日,故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时间应在20191225日之后,即其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时间为20191225日之后,而其中标时间为20191212日。

因此中标供应商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发生在其中标之后。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不应认定中标供应商上海永加电子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且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财政局 

2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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