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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扬财购决〔2020〕1号)

发布时间: 2020-02-21

投诉人:北京和合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61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王立

被投诉人1:扬州市电化教育馆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东路34

联系人:王莹

 

投诉人北京和合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采购人扬州市电化教育馆、代理机构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扬州市市直学校“五个一百工程”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ZZCG-201933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已于2019122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投标,属于故意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非法控标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利用出版社的样书(15分)及授权证明(15分)非法控标,此举为明显变相设置了投标障碍,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二)投诉请求

依据各项法规,要求采购人修改此次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要求、评分标准或判定此次招标采购活动无效。

 

二、审查情况

20191125日,采购人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122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19129日,采购人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1216日向本局寄送投诉书,现对相关情况审查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现查明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一章招标公告……三、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七)供应商须登陆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库系统进行注册登记……”该表述应理解为供应商在主体库系统注册登记是投标的资格条件。该条件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以修改。

(二)针对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非法控标

关于样书,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现场提供样书及样书书目清单(含书目和出版社),根据投标人现场提供的样书率评分”。该项目采购标的物为图书,图书的种类、样式、质量等采购需求要素均可由书面方式进行描述,且无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同时,提供样书的数量也无法反映投标人是否符合采购人需求。故不应将“投标人现场提供的样书率”作为评分标准。

关于授权证明,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须提供样书出版社对投标人的授权证明,其中能提供90%以上授权证明原件的得15分”。本次采购项目用于扬州市市直学校“五个一百工程”,为确保采购图书均为正版,避免纠纷,采购人将“提供出版社对投标人的授权证明”作为评分项并无法律法规所禁止。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中有关样书”的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2中有关授权证明”的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该部分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财政局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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