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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购决〔2020〕1号)

发布时间: 2020-02-18

投诉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311号创业中心三期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投诉人1: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

地址:仪征市西园北路39

法定代表人: 张彬彬

相关供应商:江苏美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干城路6号无锡中关村科技创新园26

投诉人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测室食品快速检测委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ZZC-G2019-035,以下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已于202011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在网上未能检索查询到中标人江苏美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正公司”)有中标100万以上的食品快检外包服务项目;2、查询国家科技奖名单(2014年至2018年),美正公司并未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项。

(二)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未根据事实依据作出公平公正的回复,本次中标应做无效处理。

二、审查情况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中规定:“4.1提供2016年以来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农业(农业农村)系统食品快检外包服务年业绩100万及以上项目,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4分(提供相关资料或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投诉人在投诉中称,政府业绩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查阅各类招标采购网,均无法找到美正公司有100万元以上的食品快检外包服务项目。经审查,本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规制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该项目“评标标准”中要求提供2016年以来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农业(农业农村)系统食品快检外包服务100万及以上的年业绩证明项目,并非指定或限定为必须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此也能够理解投诉人自称未能通过网络等媒体查询到相关供应商既往中标结果(业绩)的原因所在。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中规定:“4.5投标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有一项得1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有一项得2分。同级别奖项只计算一次分数,上述二项最高得2分(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经审查,被投诉人于2019122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所提该项质疑协助答复,原评标委员会一致确认此项得分无误,故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也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仪征市人民政府或扬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征市财政局

2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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