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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扬财购决〔2019〕8号)

发布时间: 2019-09-25

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丹阳市锦轩华庭2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孙明娣 

被投诉人1:扬州市生态坏境局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46 

法定代表人:金春林 

被投诉人2: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9 

法定代表人:吴开宇 

 

投诉人江苏铭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人扬州市生态坏境局、代理机构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项目(项目编号:YZZCG-201917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已于201988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未发布变更公告 

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明确答复“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指“满足投标人要求的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备同类证书”,应将同类证书相关要求明确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修改招标文件。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HJ845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关于大气压力环境要求明确为“—大气压力:70.0-101.4kPa”,招标文件中要求大气压力为102.4kPa,属于特定型号设备的定制参数。 

3.使用已废止资质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被废止,但在本政府采购项目中又明确要求,是违背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体现。 

4.回复的内容,应当更改且需发布更正公告的,未变更招标文件,未发布公告 

既然采购人在质疑回复中也认为需要提供的是同类证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体现,也理应对有失公允的招标文件进行变更。 

5.以特定参数的报告,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其他投标人 

招标文件中要求测量范围及检测误差的相关技术参数未在国家相关或行业相关标准中规定。 

6.重复扣分 

招标文件33页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48页评标标准中都对黑烟车检测报告进行了要求,属于重复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7.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并非是一种在全世界实施的ISO评估标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评分具有明显倾向性,从公开查询资料信息中(网络、历史招投标信息,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反馈,本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评分重点均指向南京新远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定制的参数及评分要求。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有待进一步核实。 

本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资金巨大,应当以公平、公开的宗旨重新论证招标文件的公正性。并请发布新的招标文件前对需求进行公示和邀请本项目参与投标人进行现场答疑。 

二、审查情况 

2019722日,采购人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19 

726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1985日,采购人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87日向本局寄送投诉书,本局于201987向投诉人寄送投诉书补正通知。随后,投诉人在补正期限内对投诉材料进行了补正。现对相关情况审查如下: 

(一)针对投诉事项1 

根据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指“满足投标人要求的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备同类证书”,采购人对此应将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修改为“所投产品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计量部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的鉴定类证书或校准类证书”,并在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予以公告。投诉人投诉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3.1条技术指标14条:环境气象测量单元:4)压力检测范围70.0102.4KPa符合环境保护部《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845-2017)附件AA测量设备技术要求中AA.3.4环境参数检测仪器的参数标准; 

招标文件3.2条技术指标1.9条设备使用环境要求:4)大气压力70.0KPa-101.4KPa符合环境保护部《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845-2017)附件A测量方法A.2.2环境条件大气压力标准。 

因此招标文件符合《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无证据表明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3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目前已被废止,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鼓励软件登记,并非强制要求进行软件登记,且软件登记本身与计算机软件质量优劣没有直接关联,招标文件该项要求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可能。因此应将招标文件中此部分要求予以删除,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依法予以公告。投诉人投诉成立。 

(四)针对投诉事项4 

根据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以及针对投诉事项3的意见,采购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删除此部分要求,删除后依法应当进行公告。投诉人投诉成立。 

(五)针对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中有关“道路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测量范围及检测误差”的参数无国家强制性标准,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合理参数。采购人提供了设定参数的合理性证明以及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六)针对投诉事项6 

招标文件第3.1条第22项黑烟车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为具体核心功能检测;招标文件“三、评标标准产品先进性第1条”黑烟车智能识别系统检测报告为系统类功能检测。该评分标准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但建议采购人采用更为合理,更明确的评分标准和文字表述。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七)针对投诉事项7 

CMMI认证是对软件质量的评估标准之一,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定相应级别要求。采购人提供了设定参数的合理性证明以及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因此该要求设定合理,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的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市财政局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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