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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1]第5号

发布时间: 2021-04-16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财购决20215

 

投诉人:江苏省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48号苏豪国际广场B座1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史保国

被投诉人1:兴化市中医院

地址:兴化市长安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曹恒源

被投诉人2:泰州市海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兴化市垛田街道凌翟村翟家

法定代表人:刘中生

投诉人江苏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对被投诉人泰州市海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组织的兴化市中医院窗帘项目(项目编号:XHZC2021049)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13月2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本采购活动开标磋商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进行磋商。

二)投诉请求

请求: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二、审查情况

2021年2月19日,海德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3月4日,海德公司组织现场磋商活动;3月9日纺织品公司兴化市中医院质疑3月15日,兴化市中医院对纺织品公司质疑作出答复,纺织品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3月22日投诉本机关3月23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

纺织品公司投诉称:开标前跟兴化市中医院负责该项目联系人、代理公司该项目联系人沟通过参数有误,得到的回复是没有错误,其他供应商没有提出这个问题,且这个参数修补修改影响我们投标报价,所以本参数不会进行更正,开标时间正常。但是在开标现场,在我们供应商的再三询问之下,把窗帘布克重700g/m2改为700g/m,医用隔帘的克重300g/m2改为300g/m,在口头修改参数时,未对在场供应商进行点名报到是否都在现场,就随意口头通知,且通知后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让所有供应商签字确认,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磋商。

兴化市中医院向本机关提供《关于兴化市中医院窗帘采购的情况说明》称:本项目采购人代表将窗帘布克重700克/平方改为700克/米,医用隔帘300克/平方改为300克/米变动情况口头通知所有供应商,变动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参与更改后的最终报价环节,磋商过程中未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海德公司在组织兴化市中医院窗帘项目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窗帘布克重参数进行了变更,仅口头通知现场参与供应商,变动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参与更改后的最终报价环节,磋商小组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最终报价书,报价书中对投标产品质量承诺栏存在“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产品要求执行”、“同投标文件”、空白内容等情形,供应商可能同时存在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最终报价和按口头通知变更后的内容进行最终报价的情形,不能保证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口头通知的变更内容进行最终报价,因此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化市财政局

                                  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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