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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1]第2号

发布时间: 2021-03-24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财购决2021〕2

 

投诉人:中盼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陆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世海

委托代理人:高茂强

被投诉人1:泰州市华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兴化市长安中路13-1号(兴化交通大楼后侧)

法定代表人:沈云太

被投诉人2:兴化市教育局

地址:兴化市长安南路与南亭路交叉路口向西北约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大军

投诉人中盼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盼公司”)对被投诉人泰州市华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太公司”)组织的兴化市教育局智慧教育项目(一期)(项目编号:XHZC2021008)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质疑答复函对我公司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未正面回复相关质疑。

2.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没有回复质疑事项2与法律相悖的原因,仅强调是基于项目需求作出的要求。

3.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质疑3内容偷换概念。

4.评分标准中要求演示本次项目没有采购的内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修改。

5.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没有明确可以得分的业绩内容,且错误使用法律条文。

6.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投的教育城域网、无线及有线设备为同一品牌”只有华为满足。

7.要求提供“国产化芯片的产品”,目前只有华为一家公司能够做到。

8.招标文件利用无关紧要的证明排斥其他供应商。

9.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回复关于我公司的质疑事项9自相矛盾。

二)投诉请求

请求:正面答复我公司质疑投诉内容:

1.质疑事项一:(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资质是否属于财政部第三百六十二号信息公告中的利用资产、业绩等对供应商差别对待;(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否有资格承建本次项目。

2.质疑事项二:(1)生产厂家颁发的“专家认证证书”能否作为评分标准;(2)评分标准中要求具备特定证书的项目总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明令禁止的“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

3.质疑事项三:评分标准中列举的方面都有,那么“项目方案项”中“详细”“基本详细”“不够详细”,“现场演示”中的“完全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的标准是什么?

4.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将没有采购的软件作为演示是否合法?

5.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中“同类”是否指“信息化项目”,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6.质疑事项六和质疑事项七:(1)招标文件产品参数指向唯一生产厂家是否违法?(2)请列举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市场份额一体机厂家和数据中心厂家?

7.质疑事项八:(1)国家备案检测机构的权威性是否有区别?(2)招标文件要求已经演示的参数再提供指定检测机构的证明是否属于排斥其他供应商。

8.质疑事项九:(1)招标文件赋予评审专家废标的权利是否属于“评审条款”;(2)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的条款能否作为评审的依据。

9.暂停本次采购,重新论证招标文件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月21日,华太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1月29日中盼公司华太公司质疑2月7日,华太公司对中盼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中盼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 2月9日投诉本机关2月19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0年2月2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3个工作日。)

(一)质疑答复函对我公司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未正面回复相关质疑。

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为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第一,财政部明确将该类资质作为实质条款视为差别对待供应商,第二,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与采购性质不符,第三,即使招标文件的资格合法合规,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证书”的公司,也没有资格承建本次项目。

对此,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了法律咨询论证会,会议意见认为,本项目特定资格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内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要求为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申报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有一定要求,该资质作为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没有回复质疑事项2与法律相悖的原因,仅强调是基于项目需求作出的要求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一是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路由交换专家认证证书、存储专家认证证书不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没有权威性。

教育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投诉事项说明的函》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该招标文件中未对从业人员作任何约束,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专家认证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其次,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评定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相关的专家认证证书尚无国家统一认证,都是由各个厂家颁发认证。例如思科为CCIE认证,华三为H3CCIE认证,华为为HCIE认证,锐捷为RCNA认证。本项目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厂家认可的认证证书即可,并不是指定唯一厂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项目评审标准中为体现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人的服务团队人数提出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对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的限定。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教育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投诉事项说明的函》,相关的专家认证证书尚无国家统一认证,都是由各个厂家颁发认证,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不宜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质疑3内容偷换概念。

经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项目方案(5分)中根据项目整体建设方案,结合采购人项目建设需求进行评分,整体方案应包括项目背景、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原则、系统框架设计、建设内容、系统功能设计、实施方案等。评委根据方案横向对比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内容详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得5分;内容基本详细、合理性较好、可操作性较好得3分;内容不够详细、合理性一般或较差、可操作性一般或较差得1分,未作说明的不得分。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我公司质疑的是评分标准中出现的“基本满足”和“基本详细”这样表述的标准,而不是代理机构回复的哪些内容(如项目背景、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原则、系统框架设计、建设内容、系统功能设计、实施方案)要达到基本满足和基本详细,这存在本质的区别。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上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内容详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为评审因素,对该项评审因素分为强、较好、一般或差,细化和量化不明确不具体,且未对应相应商务条款和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第三款规定,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评分标准中要求演示本次项目没有采购的内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修改。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我公司质疑的是演示的软件不在采购内容中,与本次采购需求无关,但是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回复称“相关需求符合实际的应用场景”

对此,我局组织了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意见》显示:1.触控一体机演示第3、4、5条演示项; 2.软件平台演示项, (1)市局资源演示(2)综合素质评价演示等在采购需求中无对应内容。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上述演示项未对应相应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第三款规定,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成立。

(五)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没有明确可以得分的业绩内容,且错误使用法律条文。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我公司认为同类业绩就是指信息化类业绩,如果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是虚指,那么具体是指哪一类的业绩呢?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可以作为评分标准,请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仔细区分其中区别。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范围类别,信息化类非指向特定行业,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要求投标人提供信息化类项目案例或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作为加分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投的教育城域网、无线及有线设备为同一品牌”只有华为满足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首先,我公司质疑的是该条指向唯一厂家,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我公司联系了那么多一线厂家,都表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但是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却避而不谈;其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多品牌组网就不稳定以及管理不便。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经过这么多年市场的洗礼,这些厂家早就淘汰了。

教育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投诉事项说明的函》称:针对“投标人所投的教育城域网、无线及有线网设备为同一品牌”这条要求,业界知名品牌H3C、中兴、华为、烽火等厂商均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为保证系统稳定性及系统运维管理需要,投标人所投的教育城域网、无线及有线网设备为同一品牌得1分”,并没有限定必须使用同一品牌。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采用同一品牌,可以更好的保障整体网络系统的稳定性,方便运维管理。根据采购人提供证明材料该项至少有3家以上品牌,如H3C、华为、烽火等,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综合教育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上述要求与合同履行相关,作为加分条款并非资格条件。中盼智能公司所提供的材料未能充分证明“投标人所投的教育城域网、无线及有线设备为同一品牌”只有华为满足。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以上内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投诉缺乏依据,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要求提供“国产化芯片的产品”,目前只有华为一家公司能够做到。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采购需求的参数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应当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既然本次项目作为公开招标,就应该使大部分厂家的产品满足,而不是以此作为实质性条款,阻挠、排斥、歧视其他供应商。

教育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投诉事项说明的函》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已是目前的一项国家战略,也是当今形势下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信息技术在教育行业的应用,其包含了从IT底层的基础软硬件到上层的应用软件全产业链的安全、可控,且提供了满足国产化芯片的迪普、山石网科、天融信厂家安全设备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根据采购人提供证明材料,迪普、山石网科、天融信等厂家安全设备均采用的是国产化的芯片,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综合教育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技术的设置,未发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中盼智能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芯片国产化”只有华为满足。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以上内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投诉缺乏依据,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招标文件利用无关紧要的证明排斥其他供应商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所谓的“CMA、CNAS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是比其他备案的检测机构的更权威,还是更专业?此外,为什么现场样品可以看到的功能也必须提供检测报告?

该公司列举了除了希沃品牌之外的市场份额的99%的品牌,市场上触摸一体机主流品牌有:鸿合、海康威视、富士康、海信、海尔、康佳、长虹、中电、熊猫、惠科、东方中原、创显等。这些厂家都表示都不能满足,但是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却声称“市场上许多厂家满足”。

教育局向本机关提供的《投诉事项说明的函》称:CMA的全称为中国计量认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质量、体系等相关认证均为CNAS负责。为确保产品的品质、可靠性,演示样品的真实可靠性,排除虚假应标等因素,相关功能演示也需要对应检测报告提供证明佐证,从而保证采购及服务的质量。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教育局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和功能演示是产品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的直观体现,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投诉缺乏依据,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九)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回复关于我公司的质疑事项9自相矛盾

中盼智能公司投诉称:第一,该条款赋予了评审专家废标的权利,就是评审标准;第二,政府公开采购就是为了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允许设定最低价,但是代理机构拒绝修改此条。无论是高价中标还是低价中标都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因此,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回复没有任何根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规定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引用该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因此中盼智能公司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三十一第(一)条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一)、(三)、(四)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化市财政局

                                  2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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