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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财罚决[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2-25

 

泰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财罚决[2021]1号

 

 

当事人:泰州市牡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址:泰州市海陵区玉堂花园4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局处理反映当事人在“泰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XS20200910390)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举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伪造了“泰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明细证明(附件)”,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中标单位泰州市牡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参加“2020-2022年度泰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定点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泰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明细证明(附件)”,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7条第(1)款之规定。

2021年2月4日,我局将泰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泰财罚告[2021]1号)送达当事人,于2021年2月11日下午收到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书。经我局相关人员讨论认定,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2020年2月2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泰财罚决[2021]1号)。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州市牡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取消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财政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泰兴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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