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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1]第2号

发布时间: 2021-02-22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泰财购决[2021]02

 

投诉人:南通市阳光邻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85号6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夏志强

被投诉人: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泰兴市济川路28号五楼

联系人:张云

 

投诉人南通市阳光邻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邻鹿公司”)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组织的2021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XS2020101045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局提起投诉,局已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该项目开标后经纬公司1)未宣布开标纪律;(2)未宣布开标人、监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

投诉事项2:评标结束后经纬公司1)未对投标人“综合评分及排名”等内容进行唱标;(2)未要求各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就评标结果等内容签字确认。

投诉事项3:对于投诉事项一和二的内容,阳光邻鹿公司在采购活动现场提出质疑,经纬公司1)未当场作出释疑答复;(2)未制作任何记录。

投诉事项4:在寄出纸质质疑函后,阳光邻鹿公司致电经纬公司确认是否收到质疑函,经纬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直接回复“恶意质疑”“大不了我们公司关门30天”的话语。

投诉事项5:阳光邻鹿公司经纬公司的异议答复函不满意。

投诉事项6:中标单位泰州市康泰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同为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下辖管理单位的采购方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二)投诉请求

请求调查处理,维护阳光邻鹿公司的正当权益

二、审查情况

2020年121日,经纬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1223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2020年1225日,阳光邻鹿公司向经纬公司提出质疑,经纬公司于202114日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阳光邻鹿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1112日投诉至本局。

(一)关于未宣布开标纪律,未宣布开标人、监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的问题。

阳光邻鹿公司在投诉函中称:该项目于2020年12月23日上午9:00开始竞标,9:05公布各投标人报价,由各投标人在“确认报价”文件中签字后,经纬公司携带投标文件去评标室。在此过程中,经纬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5.2开标程序里的5.2.1”中规定的内容,即: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监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

经纬公司在向本局提供的《投诉答复函》中答复称“未宣布开标纪律;未宣布开标人、监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这些均属于开标过程中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而整个开标过程中没有任何投标单位提出异议且均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通过调阅该项目在公共交易资源中心开标四室的开标现场录像,本局审查认为,经纬公司在宣布开标后未宣布开标纪律,也未宣布开标人、监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违反了招标文件中5.2.1的规定,但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该投诉事项成立,因不影响采购结果,本局将另行处置。

(二)关于未对投标人“综合评分及排名”等内容进行唱标,未要求各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就评标结果等内容签字确认的问题。

阳光邻鹿公司在投诉函中称:该项目进行至11:42分,经纬公司从评标室中出来一名工作人员宣布:“某某单位中标,其他投标单位可以离开了”。在此过程中,经纬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5.2开标程序里的5.2.4”中规定的内容,即:5.2.4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经纬公司在向本局提供的《投诉答复函》中答复称:代理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法律法规将评标结果在江苏政府采购网(218.94.38.180)、泰州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泰兴站(http://zwfw.taizhou.gov.cn/ggzy/tx/)进行公告。投标单位均在开标记录上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公告的内容并不需要投标单位签字确认。

本局经审查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即投标人仅可知道自己的得分与排名。通过调阅该项目开标当天开标室的监控录像,在评标结束后,虽然经纬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只公布了中标单位,但在阳光邻鹿公司现场提出质疑后,经纬公司随后作出回复公布了评审结果前三名的单位名称。至于招标文件中5.2.4的规定是指唱标结束后,相关人员需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而不是评标结束后须在评标结果上签字确认。投诉事项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未当场作出释疑答复,未制作任何记录的问题。

阳光邻鹿公司在投诉函中称:鉴于上述两点情况,我公司随即在采购活动现场提出质疑,经纬公司工作人员给出“正常的话就是这个样子的”的回复。在此过程中,经纬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5.3开标异议”中规定的内容,即: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经纬公司在向本局提供的《投诉答复函》中答复称:代理机构唱标结束后,询问所有投标单位对开标过程是否有异议,所有投标单位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通过调阅该项目开标当天开标室的监控录像,本局审查认为,阳光邻鹿公司在评标结束后的现场提出两次质疑,第一次质疑要求告知自己的评审得分,经纬公司给予回复,告知其分数,并表明投标人只可知道自己的评审得分,不能向其公布其他投标人的得分。第二次阳光邻鹿公司质疑为何只公布了第一名的中标单位,后经纬公司也进行回复,公布了评审结果前三名的单位名称。其他质疑事项经纬公司回复称可以将书面材料送至其单位进行回复处理。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经纬公司在电话中回复“恶意质疑”“大不了我们公司关门30天”的问题。

本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关于经纬公司异议答复函不满意的问题。

本局认为,异议答复函中的质疑事项1、2、3对应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1、2、3,处理结果如上。

(六)关于中标单位与采购方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问题。

本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阳光邻鹿公司的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至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局将对投诉事项1进行监督检查。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财政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兴市财政局

                                                         2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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