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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0]第3号

发布时间: 2020-11-17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TZZC2020027 

二、项目名称:泰州市智慧城管(数字化城管转型升级)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无锡市弘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址:无锡市中山路18402

被投诉人1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址: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118

被投诉人2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6

四、基本情况

2020612日,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发布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泰州市智慧城管(数字化城管转型升级)项目(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公告。 202071日投诉人无锡市弘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智教育”)向城管局提出质疑,202073日城管局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76日对该项目提起投诉投诉、714日补正相关投诉材料后,本机关于2020716日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人认为:1.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投标确认函》(以下简称投标确认函)属于法外自创政府采购程序,擅自增加投标人法定义务;2.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技术参数要求”中,明确标“▲”参数为重点参数,需要提供具有CNASCMA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且获证日期须在招标文件挂网公示日期之前,而这些标“▲”参数都是非标准的检测项,不具有通用型;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实力”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系统集成资质,而该资质已是明确取消的企业资质;4.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产品稳定兼容性”中,“要求智慧执法系统、城管行业终端(三合一行业终端)、智慧环卫系统、环卫手表/手环为同一品牌,要求提供具有CNAS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或软著或专利等证书作为证明材料”,著作权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5.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项目团队水平”中,“投标人具有城市管理指数评价、城市管理决策支持、城市管理资产门户、城市管理智慧环卫、城市管理微信服务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项目经理同时具备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信工程师、CISP证书、ITSS IT服务工程师资质、安全员证书”、“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软件设计师、建造师、国内主流网络设备厂家的NE及以上认证(主流设备厂家包括华为、华三、锐捷等)、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人员认证、ITSS服务项目经理证书”,人员证书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6.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产品稳定兼容性”中,“要求智慧执法系统、城管行业终端(三合一行业终端)、智慧环卫系统、环卫手表/手环为同一品牌,软、硬件为同一品牌变相限制潜在供应商。

2.投诉请求: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重新组织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4成立,投诉事项56部分成立,责令城管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责令城管局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泰州市财政局

                        2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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