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财购决〔2020〕6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财购决〔2020〕6号
投诉人:泰州市安顺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国际汽车城北京汽车4S店3楼东1区
法定代表人:张三宝
委托代理人:李如林
被投诉人:泰州嘉和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235室
法定代表人:许根山
投诉人泰州市安顺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对被投诉人泰州嘉和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组织的兴化市民政局养老机构消防维保项目(项目编号:XHZC2020376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2020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3室进行的兴化市民政局养老机构消防维保磋商过程中,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城公司”)违反XHZC2020376号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响应要求)第6条(无效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第6小条(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数量、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或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之规定,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次报价书》格式进行二次报价。应判定该公司二次报价无效。
(二)投诉请求
1、判定江苏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此次磋商过程中的二次报价无效,应以首次报价为准;
2、重新进行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中标人。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安顺公司投诉称,2020年9月25日嘉和公司组织的兴化市民政局养老机构消防维保项目磋商活动中,房城公司未携带磋商文件中《竞争性磋商 次报价书》,用一张嘉和公司提供的空白A4纸进行了最后报价,之后嘉和公司工作人员又为其提供一份空白的《竞争性磋商 次报价书》供其填写报价,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诉人认为房城公司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应为无效报价。
经查,根据该项目磋商文件第11页“6、无效磋商响应文件:(6)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数量、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或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的;”。经磋商小组确认,房城公司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量、格式、内容等编制。
根据该项目磋商文件第19页“(五)最后报价,4、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房城公司最后报价书具有磋商响应文件中被委托人授权代表签字,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指出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旨在禁止增设条件和门槛,为供应商提供一切便利,促进公平竞争。嘉和公司工作人员及时提供最后报价书格式给房城公司,其做法符合上述文件精神。
本机关认为,房城公司磋商响应文件的授权代表,代为处理该项目投标、报价等一切事宜,其当场手写的最后报价系江苏房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填写内容符合法律和磋商文件等规定,其最后报价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且经磋商小组确定为有效报价。
综上所述,安顺公司主张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化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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