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0]第01号
泰财购决[2020]01号
投诉人: 江苏奥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泰兴市国庆二村1区18幢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家智
被投诉人一:泰兴市溪桥初级中学(含溪桥小学)
地址:泰兴市黄桥镇
联系人:何先生
被投诉人二: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泰兴市鼓楼东路333号16-121
联系人:陈先生
投诉人江苏奥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体公司”)对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辰公司”)组织的“泰兴市溪桥初级中学(含溪桥小学)物业服务项目”(采购编号:TXS2020073131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违法;
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表中途无故遭赶走的情况;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的陈先生与中标人串通的情况;
投诉事项4:中标方的评分严重失去真实性。
(二)投诉请求
1、严肃认真地逐一核实以上情况,还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
2、取消本次中标结果。
二、审查情况
2020年8月3日,苏辰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9月3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2020年9月7日,奥体公司向苏辰公司提出质疑,苏辰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奥体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9月18日投诉至本局。
(一)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违法的问题。
奥体公司在投诉书中称:本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共5人,全部都是专家成员,无采购人代表参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泰兴市溪桥初级中学(含溪桥小学)向本局提供的《投诉答复函》中答复称:本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共5人,全部都是专家成员,没有采购人代表参加,是因为采购人(溪桥初中、溪桥小学)根据其具体情况,经谨慎研究,不派员参加评标,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该决定对应了质疑函中质疑单位的诉求:“强烈要求黄桥中心小学某主任回避”。
本局经审查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诉事项属实。
(二)关于采购人代表中途无故遭赶走的情况。
奥体公司在投诉书中称:作为采购人代表何先生,理应要参与整个开标、评标全过程,但是在评标约20分钟左右就被采购代理机构的陈先生赶走。
泰兴市溪桥初级中学(含溪桥小学)在《投诉答复函》中称: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投诉人反应的此问题不属实。
为审查投诉事项,本局于2020年9月23日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休息室门外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在录音录像开标当天16:25:25时,采购人代表提前离开了休息室,但未发现采购人代表被“赶走”。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陈先生与中标人串通的问题。
奥体公司在投诉书中称:陈先生无故多次出入评标室,在下午4点10分左右,他跑到三楼开标室门口示意中标人出来,并领到过道西南边,实施串通。另一时间,他又以类似的方法与中标人串通。
泰兴市溪桥初级中学(含溪桥小学)在《投诉答复函》中称: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陈先生是应评委要求走出评标室与相关投标人衔接澄清和说明事项。评标资料和评标现场影像有相关佐证。
为进一步审查投诉事项,本局于2020年9月28日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室及门外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在下午4点10分左右,未看到有人出入评标室。在16:27:45时,代理机构陈先生在开标室外与二至三人交谈。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
(四)关于中标方的评分严重失去真实性的问题。
奥体公司在投诉书中称:作为投标人,我们无从得知评委是如何评审的,也无从举证,但是由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本次评审有失公平公正性。
泰兴市溪桥初级中学(含溪桥小学)在《投诉答复函》中称:证件、发票、合同等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该结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本局经审查,未发现评分存在不公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分法评分后推荐了中标单位,奥体公司对“评分失去真实性”的投诉,既未说明具体事实情节,也未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据。投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不成立。
本局另查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采购结果,因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财政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兴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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