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财购决〔2020〕5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财购决〔2020〕5号
投诉人:苏州金禾通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五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屈乐
委托代理人:李旭、李沛韵
被投诉人1: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119
法定代表人:郑新立
被投诉人2:杭州蒲公英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星城发展大厦1幢702室-2
法定代表人:庞旻旼
投诉人对“防伪蟹扣”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HZC2020325号)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手其关联公司不正当参与投标;
2、投诉人对相关客观分情况提出疑义。
(二)投诉请求
1、废除本次投标,取消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资格,并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扣减其诚信记录分;
2、公开我公司在本次招标项目中各项评分详情。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被投诉人1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答复称:“浙江天演维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演)现法定代表人郑新立,财务负责人郑新萍,由于需要拓展农业信息化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于2012年8月两人共同参与设立杭州蒲公英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蒲公英),公司法人是覃雅芳,郑新立和郑新萍为股东。2016年4月,郑新萍被任命为杭州蒲公英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由于经营意见不统一,双方公司无法继续开展合作。2016年5月,郑新立、郑新萍转让股权给庞旻旼,退出杭州蒲公英股东,且不再担任杭州蒲公英的任何职务,并附有郑新立、郑新萍两人股权转让协议和2020年9月在我司缴纳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记录。庞旻旼未在我公司占股和任职。”
根据被投诉人2《回复函》中答复称:“郑新立、郑新萍于2016年5月20日起不再担任杭州蒲公英股东及任何职务,同时提供了2020年10月10日经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关于杭州蒲公英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情况表,变更后郑新立、郑新萍已不再担任我司股东,核准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同时提供了庞旻旼在杭州蒲公英2020年9月在我司缴纳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记录。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浙江天演主要人员信息表未有庞旻旼;杭州蒲公英主要人员信息表未有郑新立、郑新萍,2016年5月20日变更信息,变更后郑新立、郑新萍已不是杭州蒲公英股东。
杭州蒲公英、浙江天演、衢州市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共同投标,未有事实依据证明上述单位不正当参与投标。
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了客观的评审,根据相关规定,泰州信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请求中浙江天演郑新立、郑新萍和杭州蒲公英之间已无关联;杭州蒲公英庞旻旼和浙江天演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苏州金禾通软件有限公司主张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或泰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化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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