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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21〕01号
发布时间: 2021-01-26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奥宝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奥宝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坤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深港都会广场6-13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IXPJW6XR
二、基本情况
当事人参加了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的“园区分局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HXDL2020-Y-T-007-A,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0年8月14日的谈判后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本局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关于本项目经补正后的投诉书,在对相关事项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11月6日,本局正式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园财罚决〔2021〕01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奥宝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柒元(¥1817.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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