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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2号)

发布时间: 2021-04-28
 

 

一、项目编号:Z320684210013(XJ009)

二、项目名称:南通市海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新冠防控应急物资(个人防护和消杀用品)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廖俊

被投诉人1:南通市海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张骞大道889

法定代表人:沈备

被投诉人2:南通市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长江南路777

法定代表人:赵江

相关供应商:杭州妙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中心11410

法定代表人:刘家连

四、基本情况

2021119日,疾控中心发布该项目询价公告,显示:“潜在供应商应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1259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自行选择品牌的,须在本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同时提供样品至”疾控中心。汉成公司于2021120日获取采购文件,于202121日提出质疑。202125日,疾控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称,质疑超过法定时限不予受理。汉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38日投诉至本机关。2021312日,本机关向汉成公司发出《投诉书补正通知书》,向汉成公司确认其是否于2021120日获取采购文件,并要求其提供质疑回复函。2021316日,汉成公司向本机关邮寄《情况说明》称:其于2021120日已获取该项目的询价文件,并提供了质疑回复函。202132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作出说明、提交相关材料。2021422日,本机关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综决〔20212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或南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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