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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海财采购决【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9-18
 投诉人: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曹美萍

住所地:海门市黄海中路89

被投诉人:海门市包场小学

法人代表:江建平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

 

2018816日,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不满意海门市包场小学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海门市包场小学采购厨具设备及安装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320684180163-ZB066)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我局通过审核,于2018816日正式受理投诉书中已质疑,答复未满意的内容。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向被投诉人海门市包场小学发送投诉书副本及作出书面说明通知书。被投诉人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材料。现就投诉人《海门市包场小学采购厨具设备及安装项目(第二次)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一、投诉事项

(一)招标公告第3点对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二)商务技术分中第三项:项目实施方案及措施中第5小点:图纸深化设计5分。

(三)其余设置的评分条件(详见质疑书)

二、投诉请求

停止本次海门市包场小学采购厨具设备及安装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Z320684180163-ZB066招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本项政府采购活动。

三、被投诉人书面说明

(一)投诉事项一回复:针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需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并非针对某一家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次招标公告第三条是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以及参考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的。

另外,本项目面向全国所有的生产厂商,不存在排他性,且具有此证的企业不唯一,招标文件中所设定的生产厂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考虑本项目中有安全要求高的食品加工设备(蒸饭箱及保温台),这也是确保加工间人员的安全,也是投标生产单位的必备条件。且并不是包场小学厨房设备采购独创的,在南通地区学校食堂设备采购中普遍设置该条款,如南通市港闸区教育局下属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等。

(二)投诉事项二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次招标中图纸仅为设计院初步设计(明确需要第二次设计),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二次设计,且厨房设计专业性强,故把水电等设计放入招标文件中评分,设计方案直接影响到后期使用。

(三)投诉事项三回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04号)规定,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宣贯与实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国家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针对的行业包括煤矿安全、烟花爆竹、建筑行业、非煤矿山、危化行业、交通运输、电力及工贸行业,厨房设备属于工贸行业。

四、审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一经我局审查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本项目采购人包场小学所提资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并未涉及品牌、地域,不影响该项目的投标竞争性。另电加热蒸饭箱虽然在整个项目中占据的比重不大,但对总体安全性却是至关重要,且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及《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21.3规定,采购人提出的资质要求是合法合规的。

(二)投诉事项二经我局审查后认为:

本次采购无论项目名称还是采购项目需求中均未提及设计一词,设计能力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不能将设计能力作为招标评分标准。

(三)投诉事项三经我局审查后认为: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信誉与实绩”中第7点要求业绩必须是政府采购项目对中标供应商构成了限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八)项规定,应予取消。

五、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一缺乏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或南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门市财政局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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