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信息 > 投诉处理 > 南通

南通市港闸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港闸财决〔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8-20

南通市港闸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港闸财决〔20182

投诉人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9

法定代表人:顾向东      电话: 051385966500

被投诉人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18号恒隆国际B14

法定代表人:崔世荣      电话:18051668293

相关供应商江苏中正同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西流湾27
法定代表人:戴久才    电话:025-83216200

 

相关供应商镇江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第2211—218

法定代表人:裴汝亮    电话:0511-85035856

相关供应商: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县城长江中路122

法定代表人:吉贻松    电话:0513-88828062

投诉人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诉人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南通市港闸区审计局“2018.6—2021.5期间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联合选聘入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G2018127)”中有关质疑答复不服,向本局投诉。本局决定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对入围供应商资格审查未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四条第五款的约定进行,仅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确认其在南通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没有依法审查固定营业场所应该具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必要要求,更未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审查固定营业场所相对应的财政部门颁布的会计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证书。

2、相关三家供应商以在南通市区与事实不符的、非法的固定营业场所,误导采购人及被投诉人根据其提供的虚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中所示面积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程序中的第七条评审评分项第一款技术响应文件评审中第2小条“本地化服务能力”进行了加分,取得了与事实不符的分值,排斥了其他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撤消评标结果,重新招投标。

二、审查情况

采购人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审计局将2018.62021.5期间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联合选聘入围采购项目(项目编GZCG2018127)委托被投诉人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2018517招标公告发布, 2018年6月79:30开标。评标结果共有十家供应商入围,其中有三家供应商系注册经营地为非南通市区﹙含开发区、崇川区、港闸区和通州区﹚,即江苏中正同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鼎信联合会计事务所、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未入围,于2018611提出书面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服,遂于201876投诉至本局。

本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本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投诉人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该公司依照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三家入围的外地事务所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满足资格审查要求。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对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评标期间不存在投诉所称的事项,因此请求驳回投诉。

供应商江苏中正同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说明称:该公司在南通市崇川区设立了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承接业务,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由该司委派执业注册会计师前往南通地区开展执业活动,符合注册会计师法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以跨地区执业的规定。为了方便开展工作并节省费用,该司在崇川区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最近一期租赁合同自201410120191031止。

供应商镇江鼎信联合会计事务所说明称:该司于201711与南通市北翼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随附房屋租金支付凭证以及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文件和该司办公场所照片。

供应商海安海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说明称:该司在南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88号天空财富大厦4号楼711712713室,系租赁房屋,租房合同明确规定用途为办公,不存在租赁用作员工宿舍、固定投资的情况,更不存在虚构租赁合同的行为;该单位拥有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到南通市区执业不需要设立分所或分支机构,也不需要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审查期间,本局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在南通市区的营业场所情况,组织了现场核查,并通知投诉人参加,投诉人未参加。现场核查过程中,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营业场所均存在且有相关工作人员办公。

关于投诉事项一,三家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问题。招标公告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对注册地为非南通市区的供应商投标时的资格审查条件明确表述为“必须在南通市区﹙含开发区、崇川区、港闸区和通州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从文义上看,参加投标的可以注册地为南通市区的供应商,也可以是注册地并非南通市区的供应商;注册地并非南通市区的供应商需要是在南通市区是“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而提供在南通市区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只不过是证明其在南通市区有可以用来提供从业服务的固定场所的方式而已。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投诉人认为应该审查是否具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审查分所的执业证书,显然超出了招标公告关于资格条件的内容,认为在非注册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前提是办理分所或分支机构等的许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的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地化服务能力”加分问题。经查,投诉人质疑事项为“入围的三家外地事务所在南通市区是否存在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系对相关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质疑。质疑中未对“本地化服务能力”加分问题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不能成立。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能支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或南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

2018820

 

 

“江苏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是江苏省级唯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所有招投标信息,未经书面许可其他任何网站和个人不得转载。否则,“江苏政府采购网”将追究转载者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财经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中国招投标网 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网站管理: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备案号: 苏ICP备050096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100
  技术支持: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3633702  联系邮箱:jszfcgbx@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