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崇财罚字[2017]第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案,本局立案后,调取了有关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17年10月 25日,本局向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通崇财罚告字(2017)第001号),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局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参加了“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柜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CCCG201738(ZB18))的投标,以人民币441122元的报价中标。该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约人民币100万元,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至少20名在职人员2017年1-4月份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称,该公司2017年1-3月共28名在职人员在沭阳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加社会保险,该“社保证明”所附“社会缴费证明”列有王增才等28人缴费记录。本局在询问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才时,王增才承认上述“社保证明”、“社保缴费证明”不真实,并称其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13人。沭阳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2017年10月12日出具的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核对表》记载,该公司在职参保人员为史大伟、司苏燕、王增才3人。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调查笔录、《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核对表》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的“社保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局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将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生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或者南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附:
一、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指定缴纳罚款银行账户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10707001040288882
南通农行营业部
“江苏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是江苏省级唯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所有招投标信息,未经书面许可其他任何网站和个人不得转载。否则,“江苏政府采购网”将追究转载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