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17]0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南通市看守所、收教所、拘留所信息化改造项目(NTZC20170156(ZB060))重新采购”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 南京众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南京市秦淮区天坛新寓4栋103室
被投诉人: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 地: 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招标公告里第四条供应商资格要求里提到“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作为门槛条件有失公允并且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撤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通财购〔2017〕23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南通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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