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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17]03号

发布时间: 2017-10-2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南通市看守所、收教所、拘留所信息化改造项目(NTZC20170156(ZB060))重新采购”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州上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丹枫路惠润国际大厦1号楼1906 

  被投诉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 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以下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取消供应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报名资格要求;投诉事项2.取消供应商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的报名资质要求;投诉事项3.取消供应商具有“为非南通地区范围内注册的,须在南通地区范围内设有分公司或设有代维机构并签订代维协议。代维公司针对本项目只能与一家投标单位合作。”的资格要求。 

  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投诉。经审查,本局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71017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通财购(2017)22号)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南通市财政局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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