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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2-03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ZCFS-(2020)公字第0378            

二、项目名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联域路3号天域互联科技中心C2205

被投诉人1:句容市商务局

地址:句容市政务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国际花园北大门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金公司”)对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组织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CFS-(2020)公字第037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于 2020111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采购方的认定行为不合法。

(二)投诉请求

依法确认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偷税、欠税”的行为不合法,撤销《质疑答复函》。

二、审查情况

2020827日,汇诚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2020918日,汇诚公司又发布该项目的变更公告,并于20201014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确定斗金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1016日,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公司向句容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提出质疑。商务局于20201027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汇诚公司于20201110日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确定甲骨文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1029日,斗金公司向商务局提出质疑。商务局于2020114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斗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20201112日投诉至本局。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受理投诉后,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商务局、汇诚公司,商务局、汇诚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

关于采购方的认定行为是否合法。

2020827日,汇诚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01014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确定斗金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1016日,甲骨文公司向商务局提出质疑,认为斗金公司涉嫌漏税,已被相关部门公示,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欠税公告内容清单,截止2020630日斗金公司欠税170721.86元,斗金公司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商务局于20201027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认为斗金公司存在欠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局。

斗金公司在投诉中称:采购方(商务局、汇诚公司)《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采购质疑答复》(以下简称《质疑答复》)中,认定本公司涉嫌漏税、欠税且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1、《质疑答复》完全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函是什么时候发出的,快递单证据复印件何在?采购人收到质疑函的日期是什么时候,这涉及到法律时效核算后质疑函该不该受理的重大问题。供应商质疑事项共几条,具体内容是什么?采购人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哪里?对供应商没有告知具体的投诉受理机关名称,未正确告知视为未告知。

这些主体内容都缺失或不正确,直接影响了相关供应商行使法定权利,实质性损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

2、甲骨文公司的质疑没有事实根据。税务机关“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20201026日,未发现斗金公司有欠税情形”,认定本公司无欠税。甲骨文公司所述本公司涉嫌漏税、欠税,无事实根据。

3、甲骨文公司的质疑证据不足。是否漏税、欠税,必须以税务机关认定证明或者处罚决定为准,其他机关无权就涉税事项作出认定或决定。网站信息不足为凭,国家发改委的《信用中国》,都可以通过人为操作对失信信息进行“修复”,其实就是撤网让外人查不到。社会网站更是可以花钱调整所需信息,根本不具证据价值。

4、甲骨文公司的质疑应当认定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甲骨文公司质疑时有没有提交税务机关的欠税认定证明?如没有来源合法、内容合法的证明材料,则应当认定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企业认为我们欠税、采购人认定我们欠税,但税务机关认定我们没有欠税,你们说谁的证据最过硬、有效,应当采信谁,相信进入投诉程序后,句容市财政局会公正决定。

5、即使有欠税,疫情特殊期间也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今年疫情严重,实体经济举步维艰,国家为保护广大中小微企业,出台了专门的税务优惠和保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文件,允许企业延缓缴税和适度欠税。辖区税务机关也专门上门进行过宣讲,告知企业可以缓缴或欠缴,因此本公司即使有欠税,也符合政策规定。

6、即使有欠税,也不属于税务不良记录,不影响参加政府采购。对税务不良记录,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界定,根本没有欠税这一条。欠税只要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就行,不认定为没有依法纳税良好记录。

对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的情形,国务院和财政部也有明确的界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格供应商的资格,但太原则,无法操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遂进行了具体细化,将良好的纳税记录归纳为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本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同时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国家有权机关认定的税收失信记录、司法执行失信记录、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情况,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集体也予以了认定,认为本公司均不存在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商务局答复称:我单位在接收到甲骨文公司的质疑函后,调查核实到质疑函中所提出的斗金公司欠税情形确实存在。在我单位回复甲骨文公司质疑函的答复期限内,斗金公司并未提供出合理合法且具有公信力的事实依据。我单位认为甲骨文公司质疑成立,并将质疑回复函书面通知到斗金公司。由此斗金公司向我单位提出质疑,在其质疑函中提供的含税务部门盖章的无欠税证明,签发日期为20201029日,与项目开标日20201014日相差半个月之久,我单位工作人员再次赴南京秦淮区税务局,查询到是近期补缴了欠税款才开出了的无欠税证明,更加证实该公司的欠税情形在本采购项目开标之前就是既成事实。我单位认为斗金公司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9年第3号-4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欠税公告(2020年第2号-4号)附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汇诚公司答复称:斗金公司向我单位提出质疑,在其质疑书中提供的含税务部门盖章的无欠税证明,签发日期为20201029日,与项目开标日20201014日相差半个月之久,采购人工作人员再次赴南京秦淮区税务局,查询到是近期补缴了欠税款才开出了的无欠税证明,更加证实该公司的欠税情形在本采购项目开标之前就是既成事实。我单位认为斗金公司质疑不成立。

20201124日,本局向斗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归纳本次投诉的焦点:斗金公司是否存在欠税行为?如果欠税行为成立,是否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规定。关于斗金公司截止20201014是否存在欠税行为,斗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辉在调查询问现场没有答复。20201127日斗金公司书面答复本局,现税务机关认定斗金公司截止20201026日无欠税情形。

为进一步核实斗金公司是否欠税,是什么时间欠的税,以及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本局于2020122日、9日两次赴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进行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向本局提供的材料显示:斗金公司在20201014日该项目的开标、评标前存在欠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时期起为201811日,所属时期止为20181231日,缴款截止日期为2019531日。斗金公司在20201026日开票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70721.86元,20201028日开票缴纳该欠税产生的滞纳金43875.52元。斗金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

本局经审查认为:斗金公司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秦税无欠税证〔202040号)是截止20201026日未发现欠税情形,是斗金公司补缴税款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提供的材料显示,斗金公司在20201014日该项目的开标、评标前存在欠缴企业所得税,故斗金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故斗金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5条无效投标的情形: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的规定,斗金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影响中标结果。商务局认定斗金公司欠税且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斗金公司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句容市人民政府或镇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句容市财政局

       2020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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