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财政府采购处罚字(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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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收到举报反映,你公司在
收到举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在参与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报关实训教学软件(项目编号:NJZC-2016I143)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与广西星源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具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相关供应商谈判文件、项目评审报告、谈话笔录、调查笔录、投标保证金汇款记录、公章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800元罚款,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账号:03340105901011887018,开户行:市农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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