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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交通运输局徐州港邳州港区邳州作业区搬迁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JSZC-G2021-082

邳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邳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实施机构)实施的徐州港邳州港区邳州作业区搬迁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并被江苏省财政厅批准列入江苏省PPP省级试点项目。现为该项目采购一名社会资本,邀请有意向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名并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为与650万吨/年吞吐能力相匹配的港池、进出港航道和水工基础等;与650万吨/年吞吐能力即4个煤炭泊位、1个通用泊位、3个矿建材料泊位相配套的货物装卸运输的港口设施、设备、工艺及控制系统和港口机械(包括卸车场卸车设备及输送设备)、后方陆域货物堆场及仓库,以及本项目的配套工程,包括作业区内道路、航道、生产及辅助建筑物、供电照明、自动控制及计算机管理、通信、给排水、消防、港作车船、助导航及环保安全监督设施等剩余未完工程(除存量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在建工程除外的部分)。

根据存量资产评估报告,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2019331日的评估值为20762.75万元 ,包括一般项目、码头平台及进港航道、引桥、堆场约30%工程量。评估值包含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贷款利息、项目相关的拆迁补偿费等前期费用。

2.运营内容

本项目的运营包括新建和存量设施的运营及维护,主要为: 向港口货主提供码头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等业务的运维管理工作。

(二)项目总投资

邳州港区邳州作业区搬迁工程PPP项目总投资约为120526.56万元,其中:剩余新建工程投资99763.81万元,存量项目投资20762.75万元。

名称

单位

徐州港邳州港区邳州作业区搬迁工程

合计

一、新建项目

 

 

 

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

84010.15

69.70%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

万元

10825.37

8.98%

第三部分 预备费

万元

2000.00

1.66%

建设期利息

万元

2928.29

2.43%

新建项目总投资

万元

99763.81

82.77%

二、存量项目

万元

20762.75

17.23%

总投资

万元

120526.56

100.00%

(三)项目合作期

项目合作年限为20年。其中,建设期1.5年,运营期18.5年。

(四)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BOT+TOT的模式。项目公司中政府方不参与入股,社会资本方占股100%,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五)项目交易结构

5.1投融资结构

5.1.1项目资本金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z2015?{51号),本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结合项目融资需求,本项目按照资本金比例25%的要求组建项目公司,其中社会资本方占股100%。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与项目资本金保持一致。

项目资本金不得采用债务性资金形式,项目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的规定,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的情形。

项目公司股东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约定的资金落实要求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要求;项目公司股东资金不能按期到位,股东出资方应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项目资金按期落实,承担融资连带责任。在政府方发出资本金缴纳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到位,若不能按时到位需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项目实施机构依据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通过建设期履约保函的监管,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

5.1.2项目融资安排

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融资,政府方不为本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具体详见投融资计划表:

投融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融资类型

出资主体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备注

1

自有资金

政府

0

0%

政府出资占项目资本金比例

社会资本

30131.64

100.00%

社会资本方出资占项目资本金比例

合计

30131.64

25.00%

项目资本金占投资额比例

2

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社会资本负责组织融资

90394.92

75.00%

按实际资金需求分阶段融资到位

5.1.3融资途径及方式

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政府方股东除外)、贷款、基金、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质押等方式进行,但须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同时,相应融资情况应及时在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5.1.4融资交割

项目公司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工作。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项目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所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提款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日内,应向邳州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邳州市交通运输局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经完成的其他文件。

如融资交割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公司可以在期限届满之前向邳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不超过六十(60)日,以交通运输局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除不可抗力事件以外,如项目公司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完成但又未能获得项目实施机构批准的宽限期,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

5.2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在合作期内,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项目公司通过约定的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实现合理的投资回报。

5.2.1可行性缺口补助

在合作期内,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1.计算公式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100%* K1+绩效性付费* K2-使用者付费

1)可用性付费

运营期第一个半年:可用性付费=(新建项目投资回报+存量资产投资回报)/2

运营期后18年:可用性付费=(新建项目投资回报+存量资产投资回报)

新建项目投资回报计算公式为:

Y1a×i1+ in/[1+ in-1](年金法)

a:约定的新建总投资;i:投资回报率(暂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即6.37%计,最终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报价为准);n18.5年的运营期年限

存量资产投资回报计算公式为:

Y2b×i1+ in/[1+ in-1]

b:存量资产评估价;i:投资回报率(暂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即6.37%计,最终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报价为准);n18.5年的运营期年限

2)绩效性付费

绩效性付费= 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公式计算中取含税成本。

3)使用者付费

当年使用者付费=年度运营收入(即约定的可能产生现金流的收入),公式计算中取含税收入。

4K1

K1:项目建设期考核系数,测算时取1,最终付费以建设期考核确定的数值为准。

5K2

K2:项目运营期考核系数,测算时取1,最终付费以考核确定的数值为准。

政府实际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时以审计结果为准,不得超过社会资本方的报价,若超过则按照社会资本方报价结果计算(由于可用性付费变化导致的情况除外,可用性付费由于计算基数、投资回报率变化的做相应调整),若触发超额利润分成机制,则按照超额利润分成机制实施。

2.计算基数及说明

本项目的总投资为新建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经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存量资产评估值。

项目总投资=新建项目投资+存量资产评估值。

3.测算指标及说明

本项目的测算指标设置如下:

1)投资回报率为6.37%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30%),最终付费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报价为准;

2)建设期利率为6.37%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30%),最终付费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报价为准;

3)绩效性付费、使用者付费中运营成本、运营收入按照预测数值,合理利润率为8%测算;

4K1\K2暂按1测算。

鉴于,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计税暂无文件规定,项目财务分析时按照税率6%进行财务分析,此假设仅做项目财务分析使用。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纳税,社会资本方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此部分影响,社会资本方的报价及最终付费金额因此假设条件变化而调整。

5.2.2股东回报

自项目公司成立日起,项目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获得相应利益并分担风险及亏损。

5.2.3超额收益分配

股东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分配收益,当超过约定的收益水平时政府方与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分成机制分配。

超额收益定义:满足以下情况下项目公司产生的净利润,(1)使用者付费完全可以满足日常运营维护成本、还本付息及合理投资回报的情况时,可行性缺口补助公式计算出的值为负值;(2)项目公司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达到8%

超额收益的分配机制:当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超过8%(含8%)时,超过部分产生净利润项目公司与政府方按照85%15%进行分配;当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超过15%(含15%)时,超过部分产生净利润项目公司与政府方按照75%25%进行分配; 当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超过25%(含25%)时,超过部分产生净利润项目公司与政府方按照65%35%进行分配。

(六)项目建设

6.1建设产出内容及标准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本项目直接产出需符合设计性能标准,具体如下:

1.总平面布置

1)码头一期工程位于京杭运河邳州段右岸,大王庙下游约1000米处,采用挖入式连片布置型式。码头平台长717m,通过4座引桥与后方陆域衔接,港池通过进港航道与京杭运河连接,港池水域宽度为180m

2)码头面设计高程为28.0m,码头前沿设计泥面高程为16.33m

3)港区陆域布置在大堤后方,从上游至下游依次布置矿建材料堆场、煤炭堆场、建杂货堆场(煤炭集装箱堆场),以及港区配套的生产辅助区及管理办公区等。

2.水工建筑物

1)码头平台宽度分为19m25m,码头平台排架间距为7m,桩基采用Φ1000mm钻孔灌注桩。

2)引桥采用筒支梁板式结构,引桥宽度为9m,上部结构由盖梁、空心板梁和现浇铺装层等组成,桩基采用Φ1000mm钻孔灌注桩,标准版排架间距为13m

3)码头前沿竖向设置SA-400H橡胶护舷,码头面设置250kN系船驻。

3.装卸工艺

1)码头前沿装卸工艺:1#2#3#矿建材料泊位及用通泊位采用16t固定吊进行作业,4#5#6#煤炭装船泊位采用弧形摆动式装船机进行装船作业,7#8#煤炭通用泊位采用40.5t龙门吊进行装卸作业。

2)堆场工艺:煤炭堆场主要采用斗轮堆取料机进行作业,矿建材料堆场及人工卸煤场采用装载机及堆高皮带机进行作业,件杂货(煤炭集装箱)堆场采用40.5t堆场龙门吊进行作业,铁路卸煤工艺主要通过翻车机、螺旋卸车机以及人工卸煤进行作业。

4.陆域和道路、堆场

道路采用混凝土面层结构,矿建材料堆场采用混凝土大板结构,其他场地采用高强度混凝土联锁块面层结构。

6.2建设标准

1)项目公司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范、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

2)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3)项目公司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

1)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

2)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的要求;

3)《PPP项目合同》的所有其它要求。

4)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或依照本合同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5)建设要求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 73 号)、《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内河通航标准》(GBJ50139-2014)、《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147-1-2010)、《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96)、《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150-2007)等相关行业标准。

6.3进度要求

1)预计的进度安排

项目公司必须在下列规定的关键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下列工作,除另有约定外,下述关键工期不可延后。项目公司应于《PPP项目合同》签订后三十(30)日内根据项目实施机构的工期要求提交建设进度计划,并且定期就项目实施机构批准的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2)进度日期顺延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项目运营期保持不变:

①法律变更;

②不可抗力事件;

③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

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④由于政府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机构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⑤对项目建设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政府方的原因而造成延误;

⑥对项目建设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而造成延误在报项目实施机构批准后。

3)进度顺延的应对机制

当进度日期延误发生后,项目公司要求延长工程进度,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件的种类;

②预计延误的日期;

③项目公司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④项目公司要求延长的日期。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的书面报告后十(10)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项目公司的延期要求。

4)进度延误的补偿机制

对于本项目发生的进度日期的延误,应区分项目公司和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误。

①政府方导致的延误

由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的延误,有关进度日期适当延长,项目合作期也相应进行延长,延误不超过60天,政府方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延误超过60天,政府方应同时承担给项目公司造成的费用增加。

②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延误,项目公司应及时修订建设进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延误造成的影响在建设期绩效考核上扣分,同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③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事件,一般的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工期顺延,造成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a.项目公司、施工单位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c.停工期间,应政府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6.4质量、安全、进度监管

社会资本方作为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的,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设备及材料采购工作,接受政府监督。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违约分包、转包。

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承担监理任务。

项目公司应制定有效的并由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公司共同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不断向政府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况下,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参加或检查项目任何建设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公司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质量要求。项目公司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检查。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派人陪同。若项目公司未能派代表参加,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行使现场监督和检查,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项目公司有关检查的事宜。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承包商提供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进入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与实施《PPP项目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七)项目运营

项目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视为具备开始运营条件,运营期从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之日至运营期限届满日计。

7.1运营产出内容及标准

本项目的运营包括新建和存量设施的运营及维护,向港口货主提供码头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等业务的运维管理工作。

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谨慎运营惯例,对项目设施提供包括管理、维护在内的相关服务,确保项目设施正常使用。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运营绩效考核标准及结果获取绩效性服务费。

1.小修及日常维护

工作目标是保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和使用品质,包括日常巡查、保洁、清疏,对各种轻微病害的处理,对局部设施和零星项目的恢复更新等。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谨慎运营惯例,对项目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2.大、中修

1)大、中修的程序

项目实施机构首先对项目工程进行整体评估,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机构的评估结果编制大、中修方案交项目实施机构审定。大、中修方案审定通过后,项目公司根据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大、中修。

2)大、中修工程验收

大、中修完成后,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申请验收,验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的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在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直至通过验收。项目公司应对因中修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公司承担大中修费用的支出,项目公司拒不履行大中修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有权从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相应费用或保函中提取相应费用。

7.2运营维护手册

在项目运营维护期,就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下称“手册”),并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后遵照执行。

手册应包括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运行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等内容。具体包括:

1)运营维护手册至少应包括项目设施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等,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3)在合作期内,为维护设施完好,保证安全畅通,提高维护质量和服务水平,项目公司应根据交通运输部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本项目设施正常使用。

4)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对该手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过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手册须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并报送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八)项目移交

8.1 移交范围

在合作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指定单位无偿移交项目全部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1.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力)和利益,包括:

1)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项目相关的所有设备,包括项目设施、设备、工具及文字资料等;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4)计入运营成本的,期满结束时财务上反应的存货及其他资产。

2.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使用。

8.2 移交委员会

1.不迟于合作期结束前十二个月,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三(3)名代表和项目实施机构三(3)名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派。

2.移交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项目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移交委员会不应直接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3.移交委员会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月向移交委员会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1) 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单;

(2) 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目录及其概要;

(3) 债权、债务资料;

(4) 各类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

(5) 各类人员及其工资、福利状况资料;

(6) 完成移交所需的其他资料。

4.移交委员会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确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移交前维护的具体时间与内容。

5.在双方进行移交会谈时,项目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项目实施机构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

8.3 项目移交前维护

1.项目公司应和项目实施机构在移交日六(6前共同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维护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三(3月完成。

2.移交前维护的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3.如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根据本条进行移交前维护,视作项目公司违约,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终止本合同。

8.4 移交验收标准

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须满足以下标准(合作期内,经政府方书面同意对下述技术方面移交指标修改的除外):

1)码头采用挖入式连片布置型式,码头平台长717m,通过4座引桥与后方陆域衔接,港池通过进港航道与京杭运河连接,港池水域宽度为180m

2)码头面设计高程为28.0m,码头前沿设计泥面高程为16.33m

3)港区陆域布置在大堤后方,从上游至下游依次布置矿建材料堆场、煤炭堆场、建杂货堆场(煤炭集装箱堆场),以及港区配套的生产辅助区及管理办公区等。

4)码头平台宽度分为19m25m,码头平台排架间距为7m,桩基采用Φ1000mm钻孔灌注桩。

5)引桥采用筒支梁板式结构,引桥宽度为9m,上部结构由盖梁、空心板梁和现浇铺装层等组成,桩基采用Φ1000mm钻孔灌注桩,标准版排架间距为13m

6)码头前沿竖向设置SA-400H橡胶护舷,码头面设置250kN系船驻。

7)码头前沿装卸工艺:1#2#3#矿建材料泊位及用通泊位采用16t固定吊进行作业,4#5#6#煤炭装船泊位采用弧形摆动式装船机进行装船作业,7#8#煤炭通用泊位采用40.5t龙门吊进行装卸作业。

8)煤炭堆场主要采用斗轮堆取料机进行作业,矿建材料堆场及人工卸煤场采用装载机及堆高皮带机进行作业,件杂货(煤炭集装箱)堆场采用40.5t堆场龙门吊进行作业,铁路卸煤工艺主要通过翻车机、螺旋卸车机以及人工卸煤进行作业。

9)项目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九)保险方案

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购买保险,并提供保险证明。

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项目实施机构核备,保险受益人为购买方,建设期保险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运营期保险费用纳入运营成本,所有保险方案须事先征得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十)项目公司的设立

在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后,社会资本方在邳州市申请注册设立项目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项目公司采用股份公司性质,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以现金入股,占股100%。注册资金分二期注入,第一笔资金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缴纳1亿,剩余资金三个月内付清。若不能按时到位需缴纳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项目公司设立施工部、运营部、综合部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十一)相关配套安排

1.项目实施机构应完成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1)成立PPP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项目的PPP事项进行决策讨论;

2)市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3)完成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存量资产评估报告等工作,并组织上述文件的报审等工作。

4)原PPP项目公司遗留问题工作;

5)存量资产的评估转让等工作;

6)协助项目公司与相关部门的对接事宜;

7)协助将本项目的供电、进场道路、供水等配套设施配套到位等。

2.项目建设期间红线外所需临时用地、进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以及项目运营维护期间红线外涉及的交通、排水、路灯、电力、供水、通信等均由政府协调并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红线外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机构支付,不纳入项目总投资。红线内相关费用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后纳入项目总投资。

3.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的立项及可报批、聘请咨询机构等前期工作,所产生的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如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已支付上述部分费用,待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实施机构发出支付通知后指定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凡具有投融资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均可对本采购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若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他各成员方单位名称、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联合体的资格预审均不予通过。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

5)项目公司中政府方参股,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成员所占股权比例为100%,联合体各成员在项目公司中均需出资。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社会资本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2、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2020年新成立公司的无需提供)。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二)特定条件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符合本条件

2、申请人或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三)特别说明

1、申请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申请(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

2、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此条款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9号)要求,本项目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后期招标文件中将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融资能力、施工能力、运营能力、工程奖项等进行具体考评。

三、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信息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预审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有关本次资格预审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信息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时间:2021年6月3日14:00-14:30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6月3日14:30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三楼开标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人:乔秀善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密封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资格审查有关信息

资格审查日期:2021年6月3日14时30分至资格预审结束。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均作为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招标的投标。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以及本次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投标。

六、预审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4份(另包含电子版壹份,用U盘拷贝)

七、本次资格预审联系事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3楼南区

邮编:210036

采购中心联系人:乔秀善、唐文 联系电话:025-8366853083668519

采购人: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人联系人:焦新 采购人联系电话:17305201737

采购人联系地址: 邳州市行政中心16号楼3

对项目资格预审阶段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512



附件:邳州市交通运输局徐州港邳州港区邳州作业区搬迁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JSZC-G2021-08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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