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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31

 

苏财购(2012)10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延续及备案 

    外省代理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所在地及本省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为南京市的,将书面材料直接报江苏省财政厅;南京市以外的,应先将书面材料报至所在地省辖市财政局,由省辖市财政局审核并转报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受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延续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1日和111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受理备案申请的时间为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所在地在南京市以外的代理机构,应于上述日期的前20个工作日,按“江苏政府采购网”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系统”的要求准备好申请书等相关书面材料,报当地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在“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系统”中及时将初审通过的电子文档转交省财政厅。 

    二、资格变更 

    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直接向江苏省财政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三、项目属地化管理要求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江苏省政府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应持有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或出具的资格备案证明,在《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内依法开展业务,严格执行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如代理机构拟代理省辖市及以下级别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持《资格证书》及江苏省财政厅出具的全部证明到代理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备(本机构已报送过资格认定或备案材料的地区除外),并执行当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专职人员和营业场所等资格条件的规范管理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兼职、挂职等,非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主要业务。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持续满足《61号令》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如有减员应及时补充。 

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规定外,不同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得相同。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注册地或备案地财政部门报备。 

    五、其他事项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主观能动性,配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共同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要科学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培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综合素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核查的情况,列入相关代理机构监管档案,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汇报。 

    江苏省财政厅对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以《暂行办法》为准。有关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的规定,凡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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